1.這主要是為了核對童生身份,避免有刑、喪、過、犯、冒籍、倡優、隸卒等情況。
2.不用說,莫塔夫及施萊科斯并不是在提倡優生。
3.天之大也,人以為先;人之眾也,優生為先。人之眾,供給難以為繼,解人眾之患,必倡優生優育之國策,節約資源之行為,世界人口日,需以人為本,以己為任,解地球之重負也。
4.除工商隸皂倡優等人士外,不論門第等級和貧富,只要具有一定文化知識,均可懷牒于州縣公開報考。
5.就連福田院的貧民、僧道、工伎、倡優等各種人,也在搜刮之列。
6.明清法律規定,倡優隸卒及其子孫三代,不準參加科舉。
7.藝人們在舊社會被稱為“隸卒倡優”四大賤民之列。
8.清制,“奴仆及倡優隸卒”俱屬“賤民”,禁與良民為伍,翠喜既屬樂籍,則沒有資格去李大人家聽差。
9.短衫窄褲,涂抹青紅,雜倡優、侏儒,多道市井淫媟謔浪語。
10.鳴鼓聒天,燎炬照地,人戴獸面,男為女服,倡優雜技,詭狀異形。
11.在努爾從子孫皇帝眼里,紀曉嵐這樣的文人不過是和倡優一樣的東西。
12.在明朝,商人的地位是極低的,理論上來講,和奴仆、倡優、乞丐等一樣,都是屬于賤籍。
13.大清律明文禁止良賤通婚,**娶良人女為妻者,需離異,并處杖刑八十;倡優樂人娶良人女為妻,罪加一等,處杖刑一百。
14.奏折寫道,“竊見京邑,爰及外州,每以正月望日,充街塞陌,聚戲朋游,鳴鼓聒天,燎炬照地,人戴獸面,男為女服,倡優雜技,詭狀異形。
15.這就要說到明朝的另一種戶籍——賤籍,主要包括奴婢、隸卒、樂戶倡優等。
16.丈夫相聚游戲,悲歌忼慨,起則椎剽掘冢,作奸巧,多弄物,為倡優。
17.提倡優生學,幼年體育課程以游為主,逐年增加訓練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