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合伙人之間的免除退伙人責任的協議不得約束公司的債權人。
2.第三十一條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、盈余分配、債務承擔、入伙、退伙、合伙終止等事項,訂立書面協議。
3.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,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。
4.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,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。
5.連忙放下賬本,喝退伙計,近前賠話道:客官見諒,自古僧俗有別。
6.第四十八條合伙人違反前二條規定,擅自退伙的,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。
7.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,承擔無限連帶責任。
8.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,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。
9.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。